• 关于我们
  • 市场问卷
  • 饮水思源专家专栏
  • 作家专栏
    • 于燕燕
  • 教子有方
  • 营养膳食
  • 儿时记趣
  • 幽你一默
  • 心灵点滴
  • 大众的心声
    • 白金选集
    • 黄金选集
  • 照片珍藏馆
    • 白金珍藏
    • 黄金珍藏
  • 可爱宝贝
  • 联络我们

大众的心声 - 黄金选集

返回黄金选集

2009年 9月

离婚及孩子的抚养问题

這是一个中国将要面临的问题-->传统教育与多元化社会的冲突。

在德国,离婚率也很高,一般统计(抱歉﹐ 2006年的資料, 台湾也高居世界第三),有一半的夫妻在结婚后五年离婚。一般1/4的婚姻维持不到两年....。他们在对亲权(监护权)的态度上,99%是给母亲。也因为在德国未婚生子是属大部分(包括我也是这样的.... 呵呵),所以,孩子一般是跟母姓,我要在孩子出生一周内办理“父权承认”证明,不然,我没有权力探视孩子(在分居﹐或離婚的情况下....)然后再办理改姓证明,当然这两件事必须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同意(有一方不同意,也不行)!

德国判定监护权的原则,除了以“母亲优先”以外,另外的判决依据是“ 子女最佳利益”一说。也就是,如果父亲要证明他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条件,包括身心方面(光有钱没用!),法官才会”考虑“ 将亲权给父亲。但一般是“ 自动”给母亲。这就要提到德国的“ 母亲优先制”。

德国早在1977年有亲属法的修改,对于“ 抚养权”有更新的定义,采取”子女最佳利益“( 日本也是) 及“ 母亲优先制”(早在17世纪卢梭,Jean Jaques Rousseau 已经提出母系制);而台湾在这方面直到1996年才开始修改 (按:台灣旧法曰,两愿离婚之监护权原则上由父任之,有约定时,从其约;1996年以后的新法:则说明,孩子的监护权由双方协议,不成之,由法院,主管机构,社福人员几其他利益人酌定修改,并与裁判前参考社工人员之亲访......... 。 在德国则请心理师级社工人员做家庭访问,以孩子的意志为优先,必要时,也会让法官公听孩子的意见﹐或隔離公聽,来作为判定的基础。)

而从台湾文献报道上来看 (此按:“离婚后子女监护人酌定之问题“ 一章),台湾法官至上世纪末,仍倾向“ 父权”为先(仅有鲜少数的例子会判定母亲优先),尽管法律已经明定,要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考量.... !可见中国人传统一般对夫(父)权为先的“ 重男轻女”观。而且,虽然法律明定要法院主动寻找专业人员及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协助,但台湾仍是在这方面非常消极被动,学术上讨论不多,更别说司法实例。

要说明的是,在台湾的情况是,如果妇女不上法庭,法官是不会主动裁判的(这是法理制度的问题,此不深论)..... 。所有很多女人,多半为息事宁人,便作罢.....

台湾的民法是当时中华民国建国初期几乎全盘从德国拷贝来的(再参照日系),但在1996年以前,在尚未修订民法时,扔采取“ 夫权主义”,也即,离婚者孩子“ 自动”属于父亲(很不人性,也违反宪法)。而德国的民法中的亲属法早在70年代开始讨论并修改了..... 。更不要说因离婚所伴随的财产问题,抚养费及再婚后孩子监护权的问题....所要牵涉到的社会成本......!!

过去,常听报道说,台湾仍落后德国30年以上,原本很不以为然......,觉得我来的台北已经非常进步,有着现代化的设施,经济及外汇存底,人均收入也高,我们早就是“ 已开发”国家了...... 但是没有想到,我们在法制,社会福利,环保等等...的观念上,甚至连基本对孩子的尊重上,都没用走到我们以为的“ 进步”.....。

所以,我一直在感慨的是那句老话,无论是对台湾还是对中国的现状:

法令可以朝令夕改,但一种观念的养成及内化,

不是三年五年,而是一个世代的功夫!!

朋友,如果你们看到了应该重视的问题,就要现在开始提倡,特别是广义的教育工作.... !

 - 吴老师 - 

H2i Kidz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.